7/02/2016

濃縮白話版的歐盟黃牌文

歐盟黃牌裁定書的原文很生硬,因為是官方文件。以下翻譯為簡短白話文版給大家參考,[]之內文字為作者自行加註

標題:歐盟在2015101日決定對台灣舉黃牌

[絕不是因為綠色和平於20159月在太平洋上發現台灣船違法,歐盟是經過深思熟慮所做的決定,跟綠色和平沒有關係!]


1. 話說從頭

歐盟為了消除非法、未報告、不受管制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2008年就公告有關舉黃牌、紅牌的相關法規,也有清楚的行政程序,包括讓被質疑的國家有完整充分的意見陳述機會

[這樣才不會被認為是非關稅性貿易障礙,違反WTO的相關規範]

2. 臺灣的特別身分

歐盟自2010128日首次通知臺灣,希望透過雙邊協商,確認台灣能夠避免國人從事非法漁業或者讓非法漁業者獲利。雙方展開多次溝通,期間歐盟至少三度訪台實地評估,四次雙邊技術性會議跟視訊會議,歐盟提出近十次檢查報告,包括歐盟的漁業管理標準,並指出許多台灣方面的缺失,台灣方面也回應十多次,提出各項檢討報告與行動計畫書。只是,到了2015527日,歐盟覺得臺灣對關鍵問題的解決方案不足,而且進展非常有限,很多事還要拖到2017年才能執行[歐盟覺得台灣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

歐盟知道臺灣因為政治地位特殊,並非聯合國(UN)一員所以不能簽署國際海洋法等現行的國際海洋法規。不過,台灣當局曾經簽署1958年日內瓦公海公約及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這些法規的精神是相同的。[所以要求台灣遵守現行國際法規應該不為過]

而且,台灣是CCSBTSPRFMONPFC的會員,及WCPFCIATTCICCAT的合作方,以及IOTC的受邀專家。[有些奇怪,台灣不是WCPFCIATTC的會員嗎?]

3.臺灣為什麼可能被認定為不合作國家?

3.1. 有關IUU漁船和貿易

歐盟調查發現:

l   20122015年間至少22隻漁船涉入IUU

l   臺灣漁船(Yu Fong 168)2009年因未獲核准在馬紹爾群島海域捕魚而違反保育及管理措施,目前仍在WCPFCIUU漁船名單。臺灣只說該船自2009年起就非屬其管理。

l   2015年一艘臺籍漁船因於馬紹爾群島水域違法捕魚及干擾觀察員而被逮捕。臺灣當局沒有處分該漁船,只說是由馬紹爾群島法庭審理。

l   IOTC表示20132014年間20隻臺灣船旗漁船觸犯印度洋沿岸國管理措施。

l   歐盟要求臺灣當局調查,臺灣主張所有漁船皆合法地在沿岸國水域作業。但台灣當局對於細節交代不太清楚。

綜合以上,歐盟覺得台灣沒有好好管理漁船、未盡到船旗國的責任。

       有關貿易
歐盟認為臺灣監督和控制海洋捕撈漁業進口、出口和國際交易產品的程序鬆散,無法確保進港及加工廠的漁產品非來自IUU。因為:

l   歐盟到台灣水產貿易相關公司查證有關臺灣漁業市場的透明度及追溯性,發現許多缺失,例如沒有漁產品追溯鍊、電子資料庫不完整、卸魚聲明等文件不完整或遺失等許多漏洞,但沒有改善方案。

l   臺灣有大量的遠洋漁船船隊,包括468100噸以上漁船、介於12001400艘小於100漁船。此外臺灣國民投資並經營238艘外國籍漁船,絕大多數在國外作業,這些船的漁產品可能回台灣或者轉到其他國家加工,但臺灣和這些國家之間沒有合作、檢查、監控機制,暗藏違法風險。雖然聽過台灣正在發展相關監控系統,但是好像沒看到真正實施。市場透明度也不足。

l   歐盟當局查核數百份台灣的漁獲文件,發現不少問題,台灣承認將更新其內部法規以解決問題。只是目前來看,台灣加工的漁產品有涉及IUU漁業的風險,看起來臺灣也尚未與其他國家合作。

綜合以上,歐盟覺得台灣未能善盡監督漁獲流向的責任。

3.2. 不合作行為
歐盟提供許多建議給台灣,包含提供訊息、各項修法建議、以及合作調查IUU相關行為等。台灣也有所回應,並通過IUU國家行動計畫,只是計畫執行進度緩慢(要到2020),歐盟覺得難以苟同。而臺灣提出的漁撈能力管理國家行動計畫,也沒有具體改善臺灣遠洋漁船捕撈能力的控管。臺灣提出的相關措施不夠完善,有許多例外條款,或者目標不夠明確,尚未能使人滿意。

整個來說,歐盟提出很多建議,臺灣一以貫之的回覆是需要更多時間改善,實際看到的進度緩慢,例如,台灣答應歐盟要在2014年修改漁業法,可是沒有做到[歐盟覺得台灣拖拖拉拉,經過四年,終究失去耐心]

歐盟也注意到台灣的問題不是沒有經費,而是法律架構與行政環境不足。
[台灣是已開發國家,所以不是錢不夠的問題]

3.3. 未能履行國際規範
臺灣乃CCSBT, SPRFMO and NPFC締約方,WCPFCIATTC 以及ICCAT的合作非會員,以及IOTC觀察員。[也就是台灣應該要遵守這些國際組織的規範]

但是:

l   IOTC報告表示臺灣自2006年間多次違反組織的養護管理規範,絕大多數都是未繳交應繳的資料,還有2014年有48艘大型鮪釣船有違法紀錄;2013年則有38艘。另外IOTC 2014426日報告,表示臺灣於2013年有102LSTLVs有違規紀錄,201234艘。IOTC在其黑名單上增加一艘臺灣船MAN YIH FENG

l   臺灣在遵守ICCAT的規則和義務的情況,發現在MCS部分,區域觀察員部分存在問題。2014ICCAT報告顯示臺灣船未能向ICCAT觀察員繳交轉載許可等狀況。此外,也有不少臺灣船未能提供漁業執照、以及許多未能出示裝訂的漁撈日誌,另外還有缺啥漁船標示、VMS資訊與觀察員日誌等資料不一的情況。ICCAT也在2014年發函台灣關切有關可能涉及海上非法轉載,以及可能超捕等問題。

l   WCPFC部分,WCPFC11次科學委員會提出科學資料差異的問題。提出臺灣應提出其圍網船漁獲量估計的方法等說明。

l   SPRFMO表示,臺灣存在資料繳交的問題,尤其在卸魚與轉載部分的資訊最為缺乏。

綜上所述,歐盟認為台灣未能履行養護管理措施的責任。

3.4. 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限制

台灣屬於高度發展國家(188名中的21)沒有證據能表明臺灣未能履行該些義務是因為發展水平低的關係。

[國際間對於開發中或者發展水平低國家應該加以扶持與協助,但台灣並不是]

4. 判斷非合作第三方之結論

經由委員會決議,通知臺灣被列為可能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的漁業為行為上非合作第三方。

[希望這樣可以激勵台灣加速相關措施的履行]


布魯塞爾,2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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