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2014

日本與歐洲國家(挪威)漁業管理制度之比較/東京大學八木信行教授

感謝東京大學農學院八木教授在繁忙的返台行程中特別安排到海大演講
[當然要感謝Egg Lu 的居中安排]
今日演講主題是日本與歐美國家漁業管理制度的比較
當中的歐美國家,主要引用的是挪威
心得:對於不同漁業的管理應該有不同的思惟,遠洋漁業那一套未必適用於沿近海漁業,值得思考的議題。




教授一開始先用幾張挪威漁港卸魚以及漁業加工廠的照片,展示挪威漁業的高度工業化與效率,
對比於此,則是在非洲坦尚尼亞、印度、印尼、越南等家計型漁業,利用許多小型漁船、大量人力捕撈的小規模漁業,
兩相比較,高下立判,
歐洲漁業多有特定目標物種,所以也會考慮混獲、下雜魚丟棄的問題
對於亞非地區,漁獲物多樣,往往沒有所謂的目標魚種,所有捕撈上岸的都是目標物種
[想起上周到ICCAT開會,歐盟提議要討論丟棄漁獲(discard)的問題
非洲國家說,我們充分利用每一條魚,沒有discard
"if you have any discards, send it to us!']

進而比較日本以及挪威的漁業管理,可以發現


Norway
Japan
Institutional
Top-down
Bottom-up
Allocation
Fishing quota
Fishing area
Necessary information
Current population of fish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Monitoring
Gov’t enforcement
Peer monitoring, gov’t enforcement

歐洲強調從上到下的漁獲配額分配,注重漁業資源狀況,執法由政府專責

至於日本,有許多沿近海漁業,都以bottom-up的方式管理,
強調的是漁場管理,地理分布,除了政府執法之外,更有同業之間的監督
[PS:後者聽起來和印尼的Panglima Laot制度有些類似
請參考: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308597X14002620]

對日本沿近海漁業來說,針對主要的魚種設定有TAC,例如Pacific saury, Alaska pollock, sardine, mackerel, jack mackerel, snow crab, and common squid.

對於TAC,地區漁會會與科學家合作(日本水研所),設定體長限制,魚苗放流,乃至於禁漁區,
對於這些限制衍生的成本[無法作業造成的損失、一半的魚苗放流費用,另一半由政府負擔],漁民共同分攤,因為他們寄望未來分享漁獲收入。

而在北海道,為了保護棲地,當地漁民不僅採用無動力(風帆式)蝦拖網,避免馬達損傷海底水草床,甚至植樹保育海岸,避免海洋棲地汙染,可見漁民對於海洋環境保護所共同付出的心力。

最近,生態系管理成為潮流,概念看似簡單,但執行難度很高,
因為,要保護單一物種,透過TAC、ITQ、ECOLABLE可以容易執行
生態系? 不僅要周全的研究,如何落實也是一大問題

最後,八木教授提到,漁業管理規範隨時代改變,
最近,聯合國開始思考是否要針對公海漁業管理制定新的公約,
而氣候變遷、海洋汙染也都是未來所要因應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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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Section

Q: 漁民之間的 peer monitoring 究竟成效如何?
A: 對於該些地區,有政府法令以及民間自律規範,所以,政府巡護船會監控漁民是否違反政府法規,民間自律部分,也會有民間規範,例如,有關漁業執照,政府會交由地區漁會管控,所以對於違法漁民,漁會或可以透過執照管控達到管理的目的。

Q: 有關聯合國想制定新公約,其原因為何?
A:主要有兩個方向,歐盟方面(特別是NGO)主張應該針對公海海洋保護區設定規範,另一方則是中國、太平洋島國等開發中國家主張公海漁業資源利益應該共享,而非掌控於少數公海漁業國的手裡。兩種立場之間來自不同國家,彼此有制衡意味在內。

Q: 那日本對於以上兩種立場的態度呢?
A: 我們對於兩種都反對~~~~[PS: 這應該是遠洋漁業國家相同的立場吧!]

延伸閱讀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Japan: Institutional background and management framework 
  • Nobuyuki Yagi
  • Akira P. Takagi
  • Yukiko Takada
  • Hisashi Kurokura
  •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308597X100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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